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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357-1号

太原市天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晋鹏、逯转林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原市天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晋鹏,逯转林,马驰,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天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渠路军安里小区1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晋鹏,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逯转林,女,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马驰,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南桥沟。法定代表人逯转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天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晋鹏、逯转林、马驰、山西顺天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