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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梁红亮与张文举、赵金金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红亮,张文举,赵金金,南阳金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3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红亮。委托代理人:许现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举。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金。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金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西峡县白羽街道新天地*号。法定代表人:赵金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赵金金、南阳金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宏举,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张文举、赵金金、南阳金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贾黎,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红亮与上诉人张文举、赵金金、南阳金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红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现伟,上诉人张文举,上诉人赵金金、南阳金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宏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蕾审判员 贾红印审判员 程钰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艺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