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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清胜与孙本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胜,孙本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王清胜。委托代理人李海龙,诸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本彪。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0号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胜与被告孙本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清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清胜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