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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崔尧尧与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尧尧,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55号申请执行人崔尧尧。被执行人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华侨科技园经二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杨世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尧尧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4)第190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