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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30号

蔡国生与吴敬堂、黄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国生,吴敬堂,黄艳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30号

原告:蔡国生,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仙游县,现在住址:惠州市惠城区东平东坡路华庭阁1号。

被告:吴敬堂,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黄艳萍,女,汉族,1989年8月22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雷明杰,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生诉被告吴敬堂、黄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国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61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050元(原告已预交3050),由原告蔡国生负担。

审 判 长  唐作培

代理

审判员  肖石平

代理

审判员  钟志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纪舜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