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30号
原告:蔡国生,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仙游县,现在住址:惠州市惠城区东平东坡路华庭阁1号。
被告:吴敬堂,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黄艳萍,女,汉族,1989年8月22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雷明杰,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生诉被告吴敬堂、黄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国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61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050元(原告已预交3050),由原告蔡国生负担。
审 判 长 唐作培
代理
审判员 肖石平
代理
审判员 钟志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纪舜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