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胡兵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兵,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卫行初字第81号原告胡兵,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光明,局长。原告胡兵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经催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韩 海 生审判员 张冯现人民陪审员朱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