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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4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建杜、张俊逸与张俊逸、何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杜,张俊逸,何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265号原告:郑建杜。被告:张俊逸(身份证号330726199210281111),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仙华街道七里村五里村五房五区183号。被告:何海东,1995睥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杜与被告张俊逸、何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建杜负担。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