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阳环球净水设备制造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环球净水设备制造公司,姚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89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环球净水设备制造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贾晓燕,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明德,系国营机械厂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沈和审民初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姚明德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X号4-5-3、4-5-2,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