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安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申请人佳木斯市某某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光复路。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申请人安阳某某有限公司因佳木斯市某某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欠款一事,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佳木斯市某某有限公司价值20万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该公司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佳木斯市丰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的财产。
二、查封安阳某某有限公司位于龙安区文明大道西段某某(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股××号)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娅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