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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2205-1号

宁波市鄞州甬技电子有限公司、宁海县奥翔电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甬技电子有限公司,宁海县奥翔电塑有限公司,马幼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2205-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甬技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6919-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卖面桥村西街厂区10号。

法定代表人:朱仕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海县奥翔电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8458-3)。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樟树村。

法定代表人:马幼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幼红,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海县奥翔电塑有限公司、马幼红在(2015)甬宁执民字第462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奥翔电塑有限公司、马幼红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9919.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葛 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叶宁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