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2205-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甬技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6919-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卖面桥村西街厂区10号。
法定代表人:朱仕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海县奥翔电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8458-3)。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樟树村。
法定代表人:马幼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幼红,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海县奥翔电塑有限公司、马幼红在(2015)甬宁执民字第462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奥翔电塑有限公司、马幼红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9919.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葛 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叶宁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