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与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张跃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方猛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代表人:魏世权。被执行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被执行人:张跃飞。被执行人:陈林洁。被执行人:方猛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方猛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5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军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褚一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