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3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3749号原告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华林,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公告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海泓审 判 员 许莺歌人民陪审员 朱俊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