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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钟文博与蔡远铭、赵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博,蔡远铭,赵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钟文博。委托代理人陈鑫、严绍鹏,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远铭。被告赵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博与被告蔡远铭、赵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文博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文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文博负担。审判员  王宏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家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