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异字第88号案外人杨甜甜,女,199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姚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杜晓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70号。法定代表人岳小斌,该公司董事长。案外人杨甜甜于2015年12月3日对本院正在执行的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一案中查封的一套房产提出异议。在本院立案审查中,案外人杨甜甜又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的申请,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杨甜甜撤回对本案标的物提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林
审判员 王明忠
审判员 霍 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志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