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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胡一定与广州小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定,广州小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640号原告胡一定,男,住所湖南省宁远县。被告广州小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一定诉被告广州小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一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胡一定负担。审判员  马咏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