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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民保字第146号

白显庆与曾令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4-13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显庆,曾令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民保字第146号原告白显庆,男,生于1969年8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告曾令忠,男,生于1963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显庆诉被告曾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在叙永县大石乡双全村的应领工程款3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白显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令忠在叙永县大石乡双全村的工程款35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 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