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于彦江,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刘东浩,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杜伟娟,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刘成忠,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彦江与三被执行人刘东浩、杜伟娟、刘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彦江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刘东浩、杜伟娟、刘成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于彦江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彦江发现三被执行人刘东浩、杜伟娟、刘成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