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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512号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解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春华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512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润泽新村小区。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经理。被告解春华,女,汉族,1954年04月26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解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 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