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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冷欣颖与被执行人辽宁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欣颖,辽宁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761号申请执行人冷欣颖,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者,住地辽宁省凤城市通远堡镇北张家村。被执行人辽宁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法定代表人:刑国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欣颖与被执行人辽宁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冷欣颖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