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冯祥鹏与宜昌市友之好商贸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祥鹏,宜昌市友之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冯祥鹏。被执行人宜昌市友之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朱金闸,该××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冯祥鹏与被执行人���昌市友之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依据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宜西劳人仲决字(2015)第23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市友之好商贸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冯祥鹏补缴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保险。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现已进入诉讼程序,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祥鹏依据未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冯祥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