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张杰与张登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张登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37号原告张杰,男。被告张登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张登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时原告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