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孟顺、李文朋与朱小飞、王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孟顺,李文朋,朱小飞,王和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刘孟顺。申请人:李文朋。被申请人:朱小飞。被申请人:王和平。申请人刘孟顺、李文朋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停放在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被申请人肇事车辆冀F×××××小型轿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小飞驾驶的车主为被申请人王和平的冀F×××××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素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