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24-1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3)永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志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