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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624-1号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24-1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3)永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志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