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中华与陈东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华,陈东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重字第8号原告杨中华,男,1973年8月13日生人,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东虎(又名陈国华),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丽萍,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中华诉被告陈东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濮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被告陈东虎不服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662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东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中华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东虎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杨中华承担。审 判 长 韩美玲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