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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北海银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海银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653号原告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人徐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汉文,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银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与四川南路交汇处明珠花园11幢6-D。法定代表人杨荣,董事长。原告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北海银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银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并未预交,故本案无须向原告退回前述受理费。审判员  韦伟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中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