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1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众成出租汽车中心。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诒文,该中心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欢,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原审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中段金地兰乔圣菲**#**#0012。
原审
第三人:吴延超,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原审
第三人:杜卫民,男,汉族,1964年6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源区。上诉人漯河市众成出租汽车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陈欢、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原审第三人吴延超、杜卫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漯河市众成出租汽车中心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漯河市众成出租汽车中心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众成出租汽车中心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上诉人漯河市众成出租汽车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春香
审判员 林晓光
审判员 翟朝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