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戴前永与戴前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前永,戴前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戴前永。被执行人戴前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前永与被执行人戴前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前坤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