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田阳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先茂,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炳第,男。申请执行人田阳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炳第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田阳供电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电费20121.01元,案件受理费172元,执行费204.4元,共计20497.41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炳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敏
审判员 梁园堂
审判员 陆朝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