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斌,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随县均川镇幸福幸福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正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镇分管城建工作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彭有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干部。
上诉人杨斌因诉被上诉人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徐纯清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孙峻、吴有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斌、被上诉人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宏、彭有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上诉人杨斌以与被上诉人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达成一致意见,争议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纯清
审判员 孙 峻
审判员 吴有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