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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21号

杨斌、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斌,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斌,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随县均川镇幸福幸福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正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镇分管城建工作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彭有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干部。

上诉人杨斌因诉被上诉人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徐纯清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孙峻、吴有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斌、被上诉人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宏、彭有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上诉人杨斌以与被上诉人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达成一致意见,争议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纯清

审判员  孙 峻

审判员  吴有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