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庆花与被执行人徐大洲、张慧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花,徐大洲,张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花,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永春县人。被执行人徐大洲,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慧萍,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庆花与被执行人徐大洲、张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庆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