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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02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沈某,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0日向原告刘某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2月22日10时在本院黄岗法庭公开开庭。原告刘某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戎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