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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特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某、杨纪修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48号申请人杨某。监护人杨纪修。申请人杨某要求宣告朱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诉称其父亲杨刚涛于2003年7月8日因车祸去世,其母朱某某自2003年10月份走失,下落不明,杨某现由其祖父杨纪修抚养。申请人杨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朱某某为失踪人。经查,朱某某,女,1981年2月2日生,系申请人杨某之母,朱某某于2003年10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21日以张贴的形式发出寻找朱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某某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时间,经利害关系人杨某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查找,朱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