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605号(2015)长执恢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被告胡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刘某某借款1万元,2013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刘某某借款1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借款2万元。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缴纳执行费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