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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436号

王义国、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义国,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港金利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赵守水,刘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436号

申请执行人:王义国,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供电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守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骅港金利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开发区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赵守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守水,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被执行人:刘金凤,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义国与被执行人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港金利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赵守水、刘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港金利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赵守水、刘金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程金岭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