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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719号

王培光、崔治红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培光,崔治红,蔡发科

裁判文书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光,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崔治红,地址尉氏县。被执行人蔡发科,地址尉氏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王培光申请崔治红、蔡发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崔治红蔡发科应支付申请人王培光案款7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崔治红蔡发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尉执字第7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武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