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朝蓬诉被告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初字第00141号起诉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贾军涛,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丰玉,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起诉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被起诉人王利某。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某某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起诉人王某某与被起诉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确认二被起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起诉人王某某曾在2015年6月25日作为申请人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处理与被起诉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争议。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石裁字(2015)第320号裁决书,认定起诉人王某某与被起诉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起诉人王某某提起诉讼构成了重复起诉,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金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