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2824号
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润泽新村小区。
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何瑞莲,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袁长喜,男,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长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天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