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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31号

乔莉平与黄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莉平,黄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31号原告乔莉平,女,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沈洪全,男。被告黄云生,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

原告乔莉平诉被告黄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袁 洁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