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李国民等162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3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中民时代广场B座31楼。负责人吕天贵,总裁。被执行人李国民。其余161名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见附表。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李国民等162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其中李国民等23名被执行人(李国民、韦宗成、周静、虞杰义、邵芬、黄浩、阮星、郑秀凤、董斌、沈莉、刘大明、万勤华、杨黎、郭凌娟、梅高杨、张娟、张伟、陶木森、谢超、李东亮、纪文娟、叶雷钰、高永超)已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叶琳等139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游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