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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6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淑平、赵淑枝诉吴书贤、张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平,赵淑枝,吴书贤,张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6156号原告赵淑平,女,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巩义市人和巷。原告赵淑枝,女,汉族,1960年5月29日出生,住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育才街。被告吴书贤,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巩义市东区。被告张爱红,女,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巩义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平、赵淑枝诉被告吴书贤、张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平、赵淑枝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平、赵淑枝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平、赵淑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淑平、赵淑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