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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248号

尚忠林被告卢文跃、温亚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忠林,卢文跃,温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尚忠林委托代理人白晓峰被告卢文跃被告温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忠林被告卢文跃、温亚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重武

代理

审判员  王喜亮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