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尚忠林委托代理人白晓峰被告卢文跃被告温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忠林被告卢文跃、温亚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重武
代理
审判员 王喜亮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