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丽娟、楼正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丽娟,楼正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97号中山花园2幢29层c座。法定代表人:包连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海伟、熊志明,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丽娟。被告:楼正德。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业公司)与被告钟丽娟、楼正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丁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现代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海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丽娟、楼正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钟丽娟、楼正德系杭州市拱墅区大浒东苑3幢2单元503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0.13平方米。2010年12月29现代物业公司与杭州市拱墅区大浒东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现代物业公司为大浒东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3月15日,现代物业公司与杭州市拱墅区大浒东苑业主委员会续签服务合同,服务管理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前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住宅月物业服务费均为0.45元/平方米。由于两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2014年8月9日现代物业公司发函至两被告向其催讨2011年1月3日至2014年6月30日未付的物业费及能耗费共计2683元。因催讨未果,故现代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两被告向现代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能耗费共计2683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大浒东苑物业管理托管合同》、房屋登记信息、缴费催款通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钟丽娟、楼正德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现代物业公司与大浒东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2011年1月1日起,现代物业公司为大浒东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事实上也接受了现代物业公司的服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现代物业公司主张能耗费按0.26元/月·平方米收取,本院认为业主在使用物业过程中产生相应的能耗费,符合客观实际,现代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楼层的高低确定相应的计算标准,该主张尚属合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现代物业公司主张的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能耗费予以支持。综上经计算被告应支付2011年1月3日至2014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1701元、能耗费9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丽娟、楼正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3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01元、能耗费982元,共计2683元。上述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支付至本院(户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湖墅支行,账号:75×××3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丽娟、楼正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