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7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胡文、蔡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胡文,蔡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70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民生大厦。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告胡文。被告蔡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胡文、蔡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文、蔡喜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文、蔡喜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二、若被告胡文、蔡喜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11万元,则查封、扣押上述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人民陪审员 左芬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凌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