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3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55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丁兴华,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凯,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丁兴华,被告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2015年初相识,同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登记后没有举办婚礼,没有共同生活。原告为了登记曾给被告31800元。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离婚;2、被告返还彩礼318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被告许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在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东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