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商初字第53号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牛家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牛家口村。法定代表高东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剑杰、于晋云,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晋祠水利管理处,住所地太原市晋祠中堡街**号。法定代表人闫文生,主任。被告太原市水利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太原市水西关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薛海平,所长。被告太原市水务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11号。法定代表人贾立进,局长。以上三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岗、乔星星,山西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牛家口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太原市晋祠水利管理处、太原市水利科学研究所、太原市水务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牛家口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告太原市晋祠水利管理处、太原市水利科学研究所、太原市水务局庭外协商解决,故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牛家口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牛家口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牛家口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4元减半收取4162元,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牛家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 豹
代理
审判员 李 源
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