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清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杨清海,男,生于1971年7月7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晁文丽,中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负责人陈生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志欣,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清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清海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杨清海负担。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