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华与永康市巴洛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永康市巴洛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吴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巴洛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陈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跃(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永康市巴洛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赵 娟人民陪审员 劳卫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