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827-2、1829-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庆,女,1982年2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魏建飞,男,1964年4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杨越,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杭州瑞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754408635。法定代表人魏建飞。黄晓庆与魏建飞、杨越、杭州瑞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1528、14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晓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经过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履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黄晓庆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827、18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晓庆发现被执行人魏建飞、杨越、杭州瑞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