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96号
原告:潘锦坤,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林焕均,广东丰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房号自编117室。
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区域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侃,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甜,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锦坤诉被告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潘锦坤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锦坤撤回对被告广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22元,本院减半收取3111元,由原告潘锦坤负担;原告实际缴纳5090元,本院退回1979元给原告潘锦坤。
审 判 长 秦智勇
代理
审判员 王 梦
人民陪审员 黄远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猛倪淑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