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杜文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杜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236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杜文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杜文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杜文松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杜文松的存款、收入311552.3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6日止);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利